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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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 0104财保 29号

申请人: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金畅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军,该公司业务员。

被申请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 101路。

法定代表人:霍万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年 11月 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我院对被申请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 700000.00元存款依法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为申请人青海振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美西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 700000.00元存款。

案件保全费 4020元,暂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红霞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