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598号之一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街西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77712293U。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南门口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3196883U。
法定代表人:周立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