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102民初4575号
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南门口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立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站瑞,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经理。
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站瑞,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定作款264277.83元,并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为39187元,以上计303464.83元,以后利息计算至该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闸门启闭机定作合同,被告要求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德州市庆云县南候水库工程定作闸门、启闭机等物品,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全部的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清定作款,后经催要被告在给付部分定作款后至今尚欠定作款264277.83元未付,被告拒不给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定作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闸门启闭机定做供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定作铸铁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单梁桥式起重机等产品,价款为501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被告在原告厂内检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原告将货物运至工地,安装完毕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4日内支付。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闸门启闭机定做供货工程量补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增加订购起重机轨道3套,价款63277.8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于2016年年底安装完毕。被告已给付价款300000元,尚欠原告价款264277.8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闸门启闭机定做供货合同》及《闸门启闭机定做供货工程量补充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只给付部分价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价款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价款264277.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36063.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自2018年1月15日起,以264277.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52元,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山东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忠华
人民陪审员  曹会敏
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