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南门口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13196883U。
法定代表人:周立根。
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福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80809367。
法定代表人:王金源。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5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55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