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莉
审判员曾波毅
代理审判员周尧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审判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