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4民初1805号
原告: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新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晓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电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婧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