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066号之二
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天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