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

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107号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天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定。
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