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

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06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天易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304民初1066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鑫煜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