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57号
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生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85号0901001号。
法定代表人:帅舟。
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15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生吉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湘机建筑安装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洁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思洋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