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87396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72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永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赛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雨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