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院**楼**803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1627630.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陈 昂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