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8层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72017L。
法定代表人:陈建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体育中心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17169200。
法定代表人:杨发伟,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三层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0731285。
法定代表人:罗永泉,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0356XG。
法定代表人:岳小川,总经理。
上诉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缓、减)交诉讼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符合免(缓、减)交诉讼费的相关条件并于2018年10月20日书面通知其缴纳案件上诉费,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本院缴费通知书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业忠
审 判 员 钟 荣
审 判 员 梁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永丽
书 记 员 林金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