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0号 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9层9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0731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盛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昊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