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0号
申请人: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9层9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0731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公司)与被告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盛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昊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2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海昊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