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3执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润化工有限公司、李呈祥、马欣、赵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侯福栋 审判员  李秋香
书记员  苗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