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兰凤,山东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0530-87757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57214191,
法定代表人:王保恩。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欣、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7民初178号民事判决。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欣、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马欣、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民初1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连春
审 判 员 谢新磊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冯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