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执1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前大道陶都新韵北区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868993975E。
负责人:翟民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洋,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定陶支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17民初214号判决,判决:一、工银定保字2017-00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呈祥公司对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工行菏泽定陶支行的本金88062739.05元和利息14367892.5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日,自2021年8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在最高保证金额75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其代偿后,有权向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工行菏泽定陶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呈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行定陶支行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呈祥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呈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6日、2022年4月13日,八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呈祥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鲁RW××**丰田牌、鲁R7××**思域牌、鲁RW××**丰田牌、鲁RW××**东风牌、鲁R6××**思域牌、鲁RHH2**帕萨特牌、鲁RAS2**帕萨特牌、鲁RG××**昌河牌、鲁R6××**丰田牌、鲁R6××**思迪牌、鲁R6××**桑塔纳牌、鲁R6××**丰田牌、鲁RG××**解放牌、鲁RH××**雅阁牌、鲁RG××**松花江牌、鲁RJ97**帕萨特牌、鲁RL××**江淮牌、鲁RG××**丰田牌、鲁R6××**五十铃牌、鲁R6××**梅赛德斯-奔驰牌、鲁R8××**江西五十铃牌、鲁RV××**长安牌、鲁RW××**东风牌、鲁R2××**长安牌、鲁R3××**长安牌、鲁RW××**丰田牌、鲁R177**黄海牌、鲁RW××**丰田牌、鲁R1××**长安牌、鲁R8××**大众牌小型汽车各一辆、鲁R6××**江淮牌大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66元。2022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22)鲁17执179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名下的上述车辆。2022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2)鲁17执179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142400元(实际冻结79.66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同时进行了相应的现场调查措施:2021年12月7日,本院通过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武县房产服务中心、成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呈祥公司的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名下有十一宗不动产登记信息,分别为位于成武县××村××号××合同号:田集-8304)、成武县东环路西侧(权证号/合同号:成国用(2012)字第0××3号)、成武县工业园区张吕庄(权证号/合同号:成国用(2015)字第0××3号)、成武县南环路东侧北段(权证号/合同号:35-583)、成武县南环路东侧北段(权证号/合同号:35-547)、成武县南环路北侧(权证号/合同号:39-G-060)、成武县五龙潭路南侧(权证号/合同号:成国用(2012)字第0××3号)、成武县南环路东侧北段(权证号/合同号:35-641)、成武县五龙潭路南侧(权证号/合同号:39-G-69)、成武县田集开发区西首东鱼路南侧(权证号/合同号:田集-02)、成武县大田集镇陈庄村(权证号/合同号:成国用(2012)字第0××1号);2022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2)鲁17执179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名下的上述不动产。2022年2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22)鲁17执17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呈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1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工行定陶支行,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工行定陶支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呈祥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定陶支行尚有债权本金7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名下的车辆和不动产,但均为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车辆和和不动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行定陶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呈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定陶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仲
审判员  于 辉
审判员  文广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