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324号之一
被执行人:菏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荷北路西侧松花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荷街道办事处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同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德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菏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执行人:吴玉真,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菏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山东富洋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洋公司)、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公司)、孙德林、吴玉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202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483元,由被告***公司、富洋公司、呈祥公司、孙德林、吴玉真共同负担。
因***公司、富洋公司、呈祥公司、孙德林、吴玉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交纳诉讼费义务,经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玉真有保险,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吴玉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单号为2004372920S78000013887号、1997372910SB2008001121号1997372910YA5000000300的保险合同强制解除后约定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生存金等收益107239.3元。并依法提取上交国库;被执行人聚鑫源公司名下有车辆21辆,被执行人孙德林名下有车辆1辆,被执行人富洋公司名下有车辆4辆,被执行人呈祥电气公司名下有车辆32辆。以上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经委托曹县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聚鑫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15宗【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曹国用(2013)第019号、020号、021号、022号;曹国用(2014)第1××7号、1××8号;曹国用(2010)第1××4号;鲁(2018)曹县不动产第0××8号、0××9号、0××0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3××8号、3××1号、2××1号、2××5号;鲁(2016)曹县不动产权第0××9号】;呈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13宗【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成国用(2006)第110号;成国用(2007)第1××4号;成国用(2019)第0××7号、0××8号;成国用(2012)第2××1号、7××3号、83号;成国用(2015)第1××3号;成房权证成武字第3××1号、3××0号、3××7号、3××9号;田集-8304号】;富洋公司名下有不动产8宗【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曹国用(2014)第098号;曹国用(2011)第0××6号、曹国用(2011)第0××8号;曹房权证曹县字第3××5号、3××7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2××8号、2××9号、3××6号】。以上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暂无法执行。3.本院两次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司、富洋公司、呈祥公司、孙德林、吴玉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