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执恢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电工电气公司)、***、马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7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呈祥电工电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应以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5.4475%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以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8.17125%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按每年5.4475%的利率支付复息;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按每年8.17125%的利率支付复息;对已归还的利息予以扣减)。二、***、马欣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呈祥电工电气公司的给付金额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呈祥电工电气公司进行追偿。三、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有权就编号为0443714000053247373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项下呈祥电工电气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呈祥电工电气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呈祥电工电气公司、***、马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各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鲁71执14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1.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财产性权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成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各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核实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马欣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21557.37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3394398.02元。经过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上述全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予以书面确认。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予以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猛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执恢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电工电气公司)、***、马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7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呈祥电工电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应以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5.4475%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以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8.17125%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按每年5.4475%的利率支付复息;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利息数额为基数,按每年8.17125%的利率支付复息;对已归还的利息予以扣减)。二、***、马欣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呈祥电工电气公司的给付金额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欣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呈祥电工电气公司进行追偿。三、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有权就编号为0443714000053247373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明项下呈祥电工电气公司的应收账款,在呈祥电工电气公司应支付的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追讨债权及实现质权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呈祥电工电气公司、***、马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各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8)鲁71执14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申请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本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1.到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财产性权利)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成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成武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各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核实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武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马欣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21557.37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3394398.02元。经过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上述全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予以书面确认。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予以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