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7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吉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猛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商务中心四区1号楼。
负责人:辛亮,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7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马欣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吉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