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9031161U。
法定代表人:刘剑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军,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行公司部经理,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泉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01969XM。
法定代表人:李根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194059。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赵发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润化工有限公司、***、马欣、赵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位于成武县东环路(新修道路)西侧的抵押土地(产权证号:成国用(2012)第8××3号)。2021年6月2日买受人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以7491240.80元的最高价竞得。交纳税款684142.7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6807098.08元。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989.14元,扣划被执行人马欣34158.22元,扣划被执行人5828.83元,共计57976.1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57967.19元,交执行费9元。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侯福栋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恢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9031161U。
法定代表人:刘剑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军,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行公司部经理,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经济开发区泉城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301969XM。
法定代表人:李根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194059。
法定代表人:刘凤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马欣,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赵发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方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德润化工有限公司、***、马欣、赵发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位于成武县东环路(新修道路)西侧的抵押土地(产权证号:成国用(2012)第8××3号)。2021年6月2日买受人山东呈祥电气有限公司以7491240.80元的最高价竞得。交纳税款684142.72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6807098.08元。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989.14元,扣划被执行人马欣34158.22元,扣划被执行人5828.83元,共计57976.1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57967.19元,交执行费9元。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侯福栋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