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89号。
负责人:郜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艺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帅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武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呈祥,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0万元、利息376728.92元(截止2018年7月22日)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7执114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李呈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5月24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交通工具、持有股权情况等进行了查询。2020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鲁17执114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成国用(2012)第0××3号、田集-8304、成国用(2012)第8××3号、39-G-060、成国用(2021)第0××1号、成国用(2015)第0××3号、39-G-69、35-641、田集-02、35-547。2020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如下车辆:
1、东风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2、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3、思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7××××;
4、东风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5、思迪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6、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H××××;
7、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A××××;
8、昌河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9、丰田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0、思迪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1、江淮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2、桑塔纳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3、丰田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4、解放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15、雅阁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H××××;
16、松花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17、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J××××;
18、江淮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L××××;
19、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2020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如下车辆:
1、五十铃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2、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3、五十铃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8××××;
4、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V××××;
5、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2××××;
6、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3××××;
7、思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7××××;
8、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9、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10、黄海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1××××;
11、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12、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1××××;
13、大众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8××××;
2020年1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股权4500万元。2020年11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东国用(2010)第4××3号、东国用(2011)第3××3号、东国用(2012)第1××4号、东国用(2012)第2××5号、东国用(2012)第2××7号、东国用(2013)第3××1号、东国用(2013)第4××4号、东国用(2013)第4××5号、东国用(2013)第9××3号、鲁(2016)东明县不动产权第0××7、0××8号、东国用(2006)第1××2号、东国用(2008)第2××7号、东国用(2008)第2××8号、东国用(2016)第8××1号。2020年11月27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作出(2020)鲁玉皇破管告字第168号告知函,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鲁17破3号之一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应对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予以解封。2021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享有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353701.58元(合同编号:SGMDWZOOHTMM1700611)。经本院核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的国家电网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编号:SD-WZ-(2017)140793号、SD-WZ-(2017)140794号、国家电网山东省分公司明确表示该两份合同已经解除并提供物资合同解除确认单。目前这两份合同不欠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货款。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0)鲁17执114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李呈祥、**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询问其是否要求悬赏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回复本院,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土地、房产、股权、车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李呈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报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执行案件款1353701.5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7777元,申请执行人应领取案件款1245924.58元(包含申请人所缴纳的诉讼费243683元与保全费500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旭晨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三路89号。
负责人:郜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艺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帅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武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呈祥,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00万元、利息376728.92元(截止2018年7月22日)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7执114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李呈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5月24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交通工具、持有股权情况等进行了查询。2020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鲁17执114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分别为:成国用(2012)第0××3号、田集-8304、成国用(2012)第8××3号、39-G-060、成国用(2021)第0××1号、成国用(2015)第0××3号、39-G-69、35-641、田集-02、35-547。2020年11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如下车辆:
1、东风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2、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3、思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7××××;
4、东风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5、思迪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6、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H××××;
7、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A××××;
8、昌河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9、丰田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0、思迪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1、江淮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2、桑塔纳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3、丰田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14、解放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15、雅阁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H××××;
16、松花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17、帕萨特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J××××;
18、江淮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L××××;
19、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G××××;
2020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如下车辆:
1、五十铃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2、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6××××;
3、五十铃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8××××;
4、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V××××;
5、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2××××;
6、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3××××;
7、思域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7××××;
8、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9、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10、黄海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1××××;
11、丰田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W××××;
12、长安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1××××;
13、大众牌品牌车辆一部,车牌号为:鲁R8××××;
2020年1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股权4500万元。2020年11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东国用(2010)第4××3号、东国用(2011)第3××3号、东国用(2012)第1××4号、东国用(2012)第2××5号、东国用(2012)第2××7号、东国用(2013)第3××1号、东国用(2013)第4××4号、东国用(2013)第4××5号、东国用(2013)第9××3号、鲁(2016)东明县不动产权第0××7、0××8号、东国用(2006)第1××2号、东国用(2008)第2××7号、东国用(2008)第2××8号、东国用(2016)第8××1号。2020年11月27日,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作出(2020)鲁玉皇破管告字第168号告知函,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鲁17破3号之一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应对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予以解封。2021年3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享有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353701.58元(合同编号:SGMDWZOOHTMM1700611)。经本院核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提供的国家电网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编号:SD-WZ-(2017)140793号、SD-WZ-(2017)140794号、国家电网山东省分公司明确表示该两份合同已经解除并提供物资合同解除确认单。目前这两份合同不欠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货款。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0)鲁17执114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李呈祥、**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询问其是否要求悬赏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回复本院,不申请悬赏执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土地、房产、股权、车辆,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李呈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报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7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执行案件款1353701.5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7777元,申请执行人应领取案件款1245924.58元(包含申请人所缴纳的诉讼费243683元与保全费500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段连春
审判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