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1003执30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了部分财产,经调查,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王世文
书记员  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