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527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苗木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天杰,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4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