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监1号 原审原告: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5757047T),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审原告:**,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原告:***,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原告:威海市金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409597867),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723670U),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石家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原审原告威海水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金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三原混凝土桩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六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4985号、(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一、(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二、(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三、(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四、(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五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该六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中止(2021)鲁1002民初4985号、(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一、(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二、(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三、(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四、(2021)鲁1002民初4985号之五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