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九州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区三赢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九州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02民初4222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三赢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泮河大街与青年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九州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西秦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三赢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九州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区三赢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立案系统推送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市泰山区三赢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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