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4268号之一
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4元,由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