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城镇富民北街,组织机构代码1491406-7。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合肥市,
具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59号黄山花园14幢806室,组织机构代码68084330-X。
被执行人: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48249P(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88133.63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