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1491406-7。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合肥市,
具昌,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68084330-X。
被执行人: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48249P(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皖0111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332928.24元,支付诉讼费3878.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952元,合计34175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292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688133.63元,支付诉讼费7203.3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353元,合计70468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8813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332928.24元,支付诉讼费3878.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952元,合计34175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32928.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二、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智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688133.63元,支付诉讼费7203.3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353元,合计70468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8813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