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19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乾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何敏,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石,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乾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9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40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乾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乾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桑田智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407.0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沙 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林梅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