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士兵,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浙江省东阳市的企业,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营业机构不一致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给付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合肥市长江西路华纺新华城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