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1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573XX。
法定代表人:*士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4355元,执行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