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91民初941号
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祈明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祈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祈明公司与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木质防火门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及《防火卷帘工程施工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祈明公司已完成了对华纺新华城一期工程4#、6#、7#楼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C1、C4配电房、地库的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工程的施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宏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已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宏成公司承担,故宏成公司应向祈明公司支付相应价款。
关于工程欠款,因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本院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鉴定意见可以作为依据。关于鉴定意见中祈明公司申请的鉴定部分造价经鉴定为694522.29元,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宏成公司已付工程款532000元,宏成公司还应向祈明公司支付工程款162522.29元(694522.29元-532000元)。案涉工程质保期均为1年,均已届满,故宏成公司应向祈明公司支付工程款162522.2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8日,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甲方)与祈明公司(乙方)签订《木质防火门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华纺新华城4#、6#、7#、地库提供木质防火门,价格甲级、乙级、丙级综合价格340元每平方米,暂定1500平方米,暂定合计510000元,计算面积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尺寸或清单结算,此价格含产品运至施工工地的安装费、五金配件、运费;不含防火玻璃、油漆、门贴脸、总包配合费,含税费、检测费,结算面积按实际安装尺寸结算;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合同总价,门框进场安装后20%、门扇进场付至60%、安装结束付至80%、消防验收合格付至95%、质保金5%到期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一年;产品保修期一年,终身维护,维护时酌情收取工料费。
2014年7月8日,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甲方)与祈明公司(乙方)签订《防火卷帘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华纺新华城地库提供特级防火卷帘,工程造价为特级防火卷帘每平方米造价为340元,面积为120平方米,合计金额为40000元;以上费用含产品、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费,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总包服务费,施工配合费、水电费等,计算面积按工程完工实际面积及清单结算;付款方式同防火门;关于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配合甲方报请消防等有相关单位对该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如对该防火卷帘门工程质量上或安装上提出异议应在该工程施工完毕后15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合格;产品质保期一年,终身维护。
合同签订后,祈明公司对一期工程4#、6#、7#楼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C1、C4配电房、地库的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工程进行施工,完成施工后交付使用。
因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祈明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施工的华纺新华城一期工程4#、6#、7#楼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C1、C4配电房、地库的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工程的施工面积及相应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此申请,委托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1月20日,该鉴定单位作出了省招工咨鉴字(2020)006号《关于华纺新华城一期工程4#、6#、7#楼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C1、C4配电房、地库的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钢制防火门、防火卷帘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祈明公司申请的鉴定部分造价经鉴定为694522.29元。施工面积鉴定结果说明:华纺新华城一期工程4#、6#、7#楼防火门、C1、C4、配电房和地库木质防火门(含防火门油漆)施工面积合计1675.33平方米,钢制防火门施工面积合计23.72平方米,防火卷帘门施工面积合计146.14平方米。为此,祈明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另,祈明公司自认截止2017年7月26日,宏成公司已支付案涉工程款452000元,宏成公司答辩称其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案涉工程款80000元,对此祈明公司予以认可,故宏成公司共支付案涉工程款532000元。
经查,宏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宏成公司分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注销。
一、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2522.29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为2607元,由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07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宗欣
法官助理李讷
书记员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