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祈明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祈明消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另案审理过程中调取的证据证明,与本案案涉5#楼工程属同一项目工程的华纺新华城4#、6#、7#、C1#、C4#等楼的木质防火门均由祈明消防公司安装、供货,5#楼的木质防火门虽未经鉴定,但实际也为祈明消防公司安装、供货;(二)提交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银行交易明细、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东阳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与祈明消防公司签订施工安装合同,是周联群无权代理东阳三建公司的行为,东阳三建公司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周联群是案涉工程的施工人,东阳三建公司与周联群整体结算、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周联群;(二)合肥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付款行为不能产生东阳三建公司追认的效力,东阳三建公司阜阳分公司向郭彦付款系代周联群支付防火门款,不能认定为东阳三建公司的单位行为;(三)检验报告中无东阳三建公司施工的华纺新华城5#楼的信息,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祈明消防公司的各项再审请求应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提出,但其作为原一审原告,确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祈明消防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银行交易明细、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有关新证据的标准和要求。根据民事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救济机制的力度应与救济的必要性相适应,在祈明消防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普通程序救济的情形下,亦不应启动再审的特殊救济机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甄 审判员  欧健 审判员  张进
法官助理刘忆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