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3民初8238号
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573XX。
法定代表人:冯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产祝鹏,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钟钟,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匡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祁明消防设备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明消防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产祝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祈明消防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开平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欠款469437.73元及利息36404.90元(以469437.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支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及其它费用。祁明消防设备公司当庭确认利息起算点为2019年12月1日。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开平建筑公司签订了《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11#-13#、15#-18#楼、商业B、地库防火门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系1228460元,但2019年原被告双方对实际交付防火门产生的总价款进行对账,对账后实际产生的价款系1252677.73元,但是开平建筑公司仅向原告支付款项783240元,至今仍拖欠469437.73元价款未结清,原告因此多次向被告开平建筑公司催要,但被告开平建筑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至今未予以支付,遂起纠纷。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开平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3日,开平建筑公司(甲方)与祁明消防设备公司(乙方)签订《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祁明消防设备公司承接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11#-13#、15#-18#楼、商业B、地库B,防火门采购安装工程。本工程木质防火门及地下室钢质防火门均采用祁明牌。甲方现场代表为郑强。合同第四条确定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暂定面积、单价及暂定总价为1228460元。合同第六条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全部防火门安装完成后次月付总款的70%,消防验收合格后次月付总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次月付总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质保期以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完后,开始计算时间);甲方将货款打到乙方指定公司账户。上述合同由甲方开平建筑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乙方由祁明消防设备公司加盖公章和委托代表签字确认。祁明消防设备公司承揽项目已施工完毕并交付开平建筑公司。祁明消防设备公司主张以案涉工程对外公示牌公式的竣工时间即2019年9月29日为其承接项目的竣工时间,开平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因此,本院采纳祁明消防设备公司的意见,即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竣工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8日,祁明消防设备公司与开平建筑公司经办人员周苗苗对账结算确认案涉总价款为1252677.73元。祁明消防设备公司自认开平建筑公司以直接给付工人工资方式支付383240元,系对自身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开平建筑公司又于2020年4月8日向祁明消防设备公司转账支付40万元,以上合计支付783240元。
本院认为,祁明消防设备公司与开平建筑公司签订的《华地翡翠蓝湾畅园项目防火(木质、钢质)门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内容约束。祁明消防设备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内容并交付开平建筑公司,开平建筑公司未对祁明消防设备公司施工内容提出分部验收不合格异议,且双方在2019年12月18日进行结算,祁明消防设备公司有权向开平建筑公司主张剩余款项。根据合同第六条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中约定“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质保期以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完后,开始计算时间)”,祁明消防设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质保金退还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故扣除5%质保金后开平建筑公司应支付祁明消防设备公司406803.84元(1252677.73元-1252677.73元×5%-783240元),祁明消防设备公司可另行向开平建筑公司主张质保金。案涉合同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开平建筑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给祁明消防设备公司造成损失,其诉求开平建筑公司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合理,理由充分,但应根据开平建筑公司的付款情况计算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起计算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祁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406803.84元及利息(以40680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祁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元,由合肥祁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8元,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丽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季雪婷
书 记 员 王舒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