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0573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53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宏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8554.66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62522.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63.37元(以162522.2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3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07元、鉴定费20000元、案件执行费266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