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1305号 申请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523民初2634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