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10057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祈明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或处置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