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5082号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凤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云,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美丽,江苏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晓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骁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伟业迎春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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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