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9342号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凤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先,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康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校锋,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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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