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嘉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万嘉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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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961号
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启,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凤华。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第三人:武义县桐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江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金斌。
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义县桐琴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2016年4月22日第三人主持调解处理的原告与二被告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解决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提供其177000元工伤赔款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伤残等级、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司法鉴定报告、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司法鉴定报告、交通费发票以及受伤前12个月工资清单,该组证据涉及被告2177000元工伤赔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承担了造成被告2是人身意外损伤的全部赔偿义务: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9日原告按照《设备制作安装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支付了造成被告2在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挫伤3295.80元全部医疗赔偿费用,被告2没有能够提供其177000元住院医疗的病历、发票、伤残等级等司法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二、被告1以结算五年791100元工程款胁迫原告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书》:2012年10月6日至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1五次签订791100元起重设备合同,仅支付291130元,拖欠499970元货款不付,逼迫原告2016年4月22日签订了其员工***2014年5月20日三方《一次性解决协议书》后6天,才结算支付322970元欠款,“余款177000元款项因工伤事宜,另行协商支付”,否则不予结算。三、第三人以政府劳动监察罚款多次主持调解胁迫原告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书》:2016年4月22日第三人以桐琴镇政府主持调解被告1员工***177000元工伤赔款,声称被告2主张177700元工伤赔款合法属于原告责任,威胁原告达不成《一次性解决协议》对原告劳动监察罚款。四、《一次性解决协议书》违反国务院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该令第30条“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规定,***是人身意外损伤,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主张工伤赔款。五、被告2伪造177000元工伤损伤,没有证据该工伤事故事发生:被告2未能提供工伤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交通发票、用药清单以及伤残等级、护理、误工、营养费等司法鉴定报告等177000元相关证据,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被告2是轻微“挫伤”。六、被告2索赔主体错误:假如被告2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发生了177000元的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工伤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至46条规定,依法也应当向被告1(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并不是原告。综上,《一次性解决协议书》是二被告和第三人以根本没有发生的事实胁迫下所签,不是原告意思的真实表示;该协议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愿原则,敬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为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联系到本案,本案被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0日起诉本案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履行《一次性解决协议书》支付相关款项,该案经武义县人民法院一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前诉判决现已生效。现原告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前诉中涉及合同的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对此,本院认为,一般而言给付之诉中隐含确认之诉的内容,前诉审理要求履行协议支付相关款项时必然对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审理,反之后诉要求确认相关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必然导致前诉判决前提的丧失,属于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依法应予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沈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吕成超
代书记员徐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