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11民初3917号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万嘉公司代偿款221,36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4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万嘉公司因主张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承担律师差旅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的朋友(***)承包了青岛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森公司)青岛三木·文澜府项目洋房入户门供货及安装项目,2019年3月,***又将该项目转包给***。2019年4月4日,万嘉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负责与采购方合同的签订、履行合约过程中一切责任及所有债权、债务、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均与甲方无关。如因与采购方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已先承担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所有追索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有义务必须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的相关服务工作,务必于24小时内响应业主要求,做到无投诉、无事故,切实维护好甲方的企业品牌形象,并处理好该合同产品的相关消防验收工作,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款约定:出厂后所发生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负责等。2019年5月6日,***雇佣案外人***在三木·文澜府项目工地卸载门过程中,被入户门砸伤。之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判决:1.***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12,250.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万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万嘉公司负担41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1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99元,由***、万嘉公司负担289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899.5元。2022年4月8日,因***不履行判决书应给付的款项,胶州市人民法院从万嘉公司账户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21365元,但***却未按《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书》的约定将此笔款项归还给万嘉公司。
***辩称,万嘉公司陈述与事实不符,万嘉公司与***系分包关系,万嘉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万嘉公司陈述与***签订挂靠协议与事实不符,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双方未对任何条款达成一致,因此万嘉公司主张按挂靠协议向***主***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万嘉公司主***费过高,而且本案是线上立案,线上开庭不存在律师差旅费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073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14073号民事裁定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直接予以确认。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07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22年4月8日执行万嘉公司金额221365元,为此万嘉公司向本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073号终审判决,维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万嘉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即“***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12,250.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万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为“万嘉公司明知***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允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同时亦未尽到对***雇佣劳务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因此万嘉公司对***受害责任事故存在过错,与***的雇主责任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当事人均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者。
关于万嘉公司、***内部的责任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根据过错程度区分,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时,其人身置于雇主一定的控制支配下;雇主可以根据雇佣关系指挥命令雇员的用工行为,且雇员所为劳动之收益归属于雇主。雇主有责任保障雇员的用工安全。相比较,万嘉公司无法直接对雇员活动进行管理,仅应尽到作为诚信善意人的注意义务,其过错责任如前生效判决所述表现为对雇主的选任、监督、管理疏于注意,***的雇主过错责任显然大于万嘉公司的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承担70%责任份额,万嘉公司承担30%的责任份额。万嘉公司主张追偿的被执行款221,365元,应由***承担154,955.5元,利息可自胶州市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基于上述分析,万嘉公司因***起诉而参与诉讼活动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律师差旅费系委托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必要费用,不属于应向***追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万嘉公司依据与***签订的《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书》,主张应由***承担履约过程中一切责任及所有债权、债务、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之间的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书违反上述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约定责任分担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154,95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万嘉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计2580元,由原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由被告***负担1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