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5878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惠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郭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西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胜利油田惠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4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惠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楼XX层XX室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015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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