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毕家疃车队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威海市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槐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710007306520273。
法定代表人:毕伟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世成,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槐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田村槐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0639460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威海市昌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槐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威海市槐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述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0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