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洋照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威海海洋照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大连良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2民初12387号
申请人:威海海洋照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8号居然之家三楼JM94-1-3-3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7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良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威海海洋照明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882.1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良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良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2882.1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