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1民初1725号
原告:章元根,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章元根与被告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章***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元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元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章元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