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兰全亮、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3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全亮,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西大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69488255R。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全亮、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