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72财保240号
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焦家西大埂)。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街道中市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1436000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马鞍山天宇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