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02民初1382号
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康,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彪,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智新,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淑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杨益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