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7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619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324L。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林荫村18号2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Q0C9R。
法定代表人:王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17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4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5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实际冻结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石路XX号、李石路XX号负X-储藏室、负X-储藏室、巴南区李石路XX号负X-车库、负X-车库,上述房屋均未办理预售许可,未办首次登记,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余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实际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网络账户资金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澜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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